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对兽药生产企业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有关问题的复函 (农办医函【2011】12号)
北京市农业局: 你局《关于商请对兽药生产企业申请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工作中有关问题予以解决的函》(京农函【2010】470号)收悉。经研究,现复函如下: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兽药生产企业以自己的名义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不需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
农业部办公厅 2011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