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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兽药典 (第七版)》 一部 、 二部实施规定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 , 我部组织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 (第七版) 》 (以下简称《中国兽药典(第七版) 》 ) 一部 、二部的编制工作 , 制定了配套的兽药产品说明书范本 , 现予发布 , 自 2026年 12月 1 日起施行 。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2026年 5 月 6 日农业农村部公告第 1017号)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 是兽药研制 、生产 (进口) 、经营 、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应遵循的法定技术标准。 二 、《中国兽药典 (第七版) 》一部 、二部包括凡例 、品种正文 、通用技术要求和指导原则 。一部收载兽用化学药品和辅料 , 二部收载兽用中药。 三 、 自《中国兽药典 (第七版) 》一部 、二部施行之日起 ,《兽药质量标准 (2017年版) 》 收载的同品种兽药质量标准 、原历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一部和二部同时废止。 《中国兽药典 (第七版) 》一部 、二部施行之日前 , 执行农业农村部核准的兽药质量标准的 , 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应根据《中国兽药典 (第七版) 》 同品种质量标准变化情况 , 及时开展标准对比研究 , 评估其质量标准是否符合《中国兽药典 (第七版) 》一部 、二部有关要求 , 并根据需要履行相关标准变更程序。 四 、《中国兽药典 (第七版) 》 一部 、二部未收载的制剂规格的检验 (已废止的除外) , 按照《中国兽药典(第七版) 》 同品种质量标准相关要求执行 , 与制剂规格相关的检验执行原标准。 五 、下列标准继续有效 , 但应符合《中国兽药典 (第七版) 》一部 、二部相关通用技术要求。 (一) 《中国兽药典 (第七版) 》一部 、二部未收载品种且未公布废止的兽药国家标准 ; (二) 经农业农村部核准的 、与《中国兽药典 (第七版) 》 一部和二部同品种兽药的质量标准和变更注册标准。 六 、2026年 12月 1 日起申报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 , 应按照《中国兽药典 (第七版) 》一部 、二部的要求或农业农村部核准的同品种兽药质量标准进行样品检验 。2026年 11月 30 日 (含) 前申报的 , 兽药检验报告的执行标准可为原兽药质量标准 , 也可为《中国兽药典 (第七版) 》标准。 七 、2026年 11月 30 日 (含) 前生产的有关兽药产品可按原兽药质量标准进行检验 , 并在产品有效期内流通使用。 八 、2026年 11月 30 日 (含) 前取得批准文号且执行《中国兽药典 (第七版) 》 同品种质量标准的 , 如产品标签和说明书内容不符合《中国兽药典 (第七版) 》 配套的产品说明书范本要求 , 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范本自行修改 , 印制新的标签和说明书 , 原标签和说明书可在 2027年 5月 31 日 (含) 前继续使用 , 相应兽药产品在有效期内流通。 因变更注册导致标签和说明书发生变化的 , 应当执行新核准的标签和说明书。 九 、对 2026年 11月 30 日 (含) 前申报《中国兽药典 (第七版) 》一部和二部收载品种产品批准文号 、兽药检验报告执行原标准的 , 被退回后再次申报时 , 原检验报告在 2027年 11月 30 日前可继续使用。 十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积极做好《中国兽药典 (第七版) 》 一部 、二部宣传贯彻和实施工作 , 收集和反馈相关问题和意见 。中国兽药典委员会办公室应及时答复各地反映的有关问题 , 做好技术指导 、标准勘误等工作。 十一 、各兽药企业要认真执行《中国兽药典 (第七版) 》一部 、二部 , 不断提高兽药产品质量控制水平。 特此公告。 农业农村部 2026年 5月 6 日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