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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3-08-12 14:48来源:农业部网站 作者:admin 点击:

为进一步加强兽医实验室管理,防止病原微生物逃逸和扩散,确保实验室生物安全,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实验室生物安全是农业生产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事关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公众健康,事关公共卫生安全。世界卫生组织、世界动物卫生组织和各国高度关注实验室生物安全,出台实施一系列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技术指南。但实验室生物安全形势仍不容乐观,实验室跑毒、泄毒事件时有发生。8月2日,英国南部发生口蹄疫疫情。英国环境、食品和农村事务部表示,此起疫情发现的病毒与附近佩布赖特(Pirbcenter)实验室正在使用的病毒相同,可能与该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有关。近年来,我国兽医实验室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生物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生物安全管理措施执行不严、实验室工作人员安全防范知识缺乏,甚至存在违法保存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未经批准擅自开展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现象。部属单位有的兽医实验室也存在存在上述问题。当前,我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部属单位实验室承担着重大动物疫病研究、检测、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等任务,实验活动频繁各级兽医主管部门一定要站在全局的高度,高度重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强化安全意识,完善管理措施,落实监管责任,严防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二、进一步加强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工作

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是《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赋予兽医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做好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确保实验室生物安全。

 

一是依法把好实验活动审批关。要严格执行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制度,未取得实验室资格或者未经批准的,不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对不具备相应生物安全实验防护水平的,坚决不予审批,从源头上防止疫病的发生。要严格按照审批权限、程序、条件和时限,认真履行职责。对从事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动物病原微生物有关实验活动的,或者从事高致病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病原分离和鉴定、活病毒培养、感染材料核酸提取、动物接种试验有关实验活动的,经省兽医主管部门初审后,必须报农业部审批。

 

二是切实加强菌(毒)种安全监管。要严格执行指定保藏制度。除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和我部批准的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其他任何实验室、单位和个人,不得保存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违法保存菌(毒)种和样本的,兽医主管部门要监督其就地销毁,或者立即送我部指定的保藏机构保存。要加强菌(毒)种使用管理,实行菌(毒)种统一供应制度。保藏机构凭省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向实验室提供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实验活动结束后,实验室要及时将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并建立销毁或移交记录。

 

三是加强对动物病料采集管理。要认真贯彻落实《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切实加强动物病料管理,防止采集和使用病料不当造成病毒传播。除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我部或者省级兽医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采集、运输、保存病料;不得转让、赠送已初步认定为重大动物疫病或者已确诊为重大动物疫病的病料;不得将病料样本寄往国外或者携带出境。

 

四是做好全国兽医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填报工作。“全国兽医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是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对各级各类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设施设备、生物安全水平、实验室管理状况以及保存利用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等情况进行收集、统计、分析的系统,通过该系统逐步建立全国兽医实验室信息数据库,是兽医实验室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各级兽医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全国兽医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填报说明》的要求,明确专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动物疫病检测、研究、教学、菌(毒)种保藏以及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等单位的兽医实验室基本情况的网上填报。

 

三、建立健全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责任重大、任务艰巨。各级兽医主管部门一定要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安全监管,确保兽医实验室不跑毒、不泄毒、不散毒,确保实验室生物安全,确保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要建立层层负责的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生物安全体系,把责任落实到部门、落实到单位、落实到具体工作人员,做到权责统一。要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决不姑息任何违法违规行为。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开展对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特别是对生物安全的重点部位和薄弱环节进行重点监管,对存在问题的单位督促其认真整改。要尽快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管机制。我部将于每年春季和秋季进行两次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监督检查,并不定期进行抽查。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行之有效的措施,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二00七年八月 日


http://www.moa.gov.cn/zwllm/zcfg/nybgz/200806/t20080606_1057184.htm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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