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日起,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议通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正式施行,其中将食品划出“八大类”实施重点抽查范围;同时进一步明确了执法人员的权力,即执法人员可主动抽检,抽检不受时间、地点、数量等方式限制,只要执法人员怀疑该食品可能存在问题,可以随时抽检。 显然,《办法》进一步规范并赋予了食品抽检执法人员的主动裁量权,势必将有助于及时、高效地发现食品安全领域存在的违法问题。而之所以将“执法人员可主动抽检”权力予以扩大,其直接对应的原因就在于《办法》所列的“八大类”重点食品领域。 《办法》指出,“八大类”重点抽检范围包括:一是风险程度高以及污染水平呈上升趋势的食品;二是流通范围广、消费量大、消费者投诉举报多的食品;三是风险监测、监督检查、专项整治、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表明存在较大隐患的食品;四是专供婴幼儿、孕妇、老年人等特定人群食用的主辅食品;五是学校和托幼机构食堂以及旅游景区餐饮服务单位、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经营的食品;六是有关部门公布的可能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食品;七是已在境外造成健康危害并有证据表明可能在境内产生危害的食品;八是其他应当作为抽样检验工作重点的食品。 不难发现,“八大类”显然将近年来频出问题的重点食品安全监管领域一并纳入,其中包括专供婴幼儿、孕妇、老年人等特定人群食用的主辅食品,学校和托幼机构食堂等正是问题多发、易发,且影响较大的食品安全监管领域。 实际上,以抽查手段检验或者客观促进食品安全目标的实现在我国由来已久,且早已成为有关部门监管食品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与之相配套的是,近年来随着信息化建设步伐的加快,从国家层面到地方政府层面,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时刻都将抽查与信息公开相结合,也正在实现着由部门监督向公众监督过渡的目标。 然而,食品安全监管专业性较强,部门监管的责任依然重大。正因如此,国家屡次强调强化食品安全监管手段,实行包括“零容忍”、“黑名单”等制度在内的严厉监管,其目的就是要在全社会形成确保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监管手段不断升级,且公开、透明程度远超以往各阶段时期,但食品安全事件的多发依旧是不争的事实。其间不乏成本上升,商家利润空间压缩,企业铤而走险以次充好、偷工减料地进行食品生产等原因,对此,不失时机地展开不定期、无规律的食品抽检的确显得十分必要。 照此看来,《办法》无疑将成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抽样检验工作的行为规范,既赋予了执法人员权力,又规定了责任、义务,以及被抽查检验确定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处罚要求。 记者以为,作为国家食药监总局颁布的部门规章,新实施的《办法》已然解决了令行禁止中“令可行”的问题,即明确了抽查范围,抽样、检验等规范问题,关键是,如何以此为前提,确保“禁能止”,这对于保障食品安全,尤其是“八大类”重点食品领域不出问题和纰漏更为重要。 不妨从《办法》对有关处罚的要求窥探一二。 首先看处罚形式。《办法》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立即采取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排查问题发生的原因并进行整改,及时向住所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相关处理情况等。值得强调的是,《办法》特意指出,食品生产经营者不按规定及时履行规定义务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履行。 应该说,《办法》明确的一系列应然性规定和要求已经道尽了食品抽检发现问题后可能采取的所有应对之策,但在执行上或多或少缺少强硬性的要求,难免让人心生疑问:这样的应然性规定能否管得住违法者的有恃无恐? 其次看处罚内容。《办法》指出,拒绝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文书上签字或者盖章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依法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依法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采取的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措施,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依法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可见,以行政处罚为主的处罚手段所能触及的处罚上限不过3万元,这对于仰仗生产、出售不合格食品牟利的商家、企业而言,是否只是九牛一毛? 诚然,《办法》的实施对外彰显了食品监管部门确保食品安全的决心,但如同食品安全问题涉猎广泛,影响深远,且涉及多部门的协同合作和维护,食品抽检只是其中的一个监管手段,还需配合其他食品安全监管手段一并实施,方能不断推进我国食品安全目标的实现,毕竟,对于食品安全问题而言,确保令行禁止仍任重道远。 http://news.foodmate.net/2015/02/294778.html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