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文件
农医发〔2015〕24号
农业部关于发布2015年第三期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情况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 厅(局、委、办),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 现将2015年第二季度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兽用生物制品抽检情况 2015年第二季度共完成兽用生物制品监督抽检51批,合格率100%。 (二)兽用化学药品、中药等其他兽药抽检情况 2015年第二季度共完成化学药品、中药等其他兽药监督抽检3528批,合格3420批,不合格108批(附件1、附件2),合格率为96.9%,比2015年第一季度(95.8%)提高1.1个百分点,比2014年同期(95.6%)提高1.3个百分点。其中,兽药监测抽检2750批,合格2665批,合格率96.9%;兽药跟踪抽检378批,合格373批,合格率98.7%;兽药定向抽检57批,合格56批,合格率98.2%;兽药鉴别抽检343批,合格326批,合格率95.0%。 从抽检环节看,生产环节抽检735批,合格723批,合格率98.4%,比2015年第一季度(98.8%)下降0.4个百分点;经营环节抽检2241批,合格2166批,合格率96.7%,比2015年第一季度(95.2%)提高1.5个百分点;使用环节抽检552批,合格531批,合格率96.2%,比2015年第一季度(94.8%)提高1.4个百分点。 从产品类别看,化药类产品共抽检1578批,合格1539批,合格率97.5%,比2015年第一季度(96.8%)提高0.7个百分点;抗生素类产品共抽检1089批,合格1058批,合格率97.2%,比2015年第一季度(97.1%)提高0.1个百分点;中药类产品共抽检842批,合格804批,合格率95.5%,比2015年第一季度(92.8%)提高2.7个百分点。 2015年第二季度兽药抽检合格产品相关信息,请登录“中国兽药信息网”的“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系统”查阅。 二、重点监控企业 根据重点监控企业划分原则,判定温州康利兽药饲料有限公司(第二季度兽药质量抽检中检出非法添加其他药物成分)为重点监控企业。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2015年第二季度抽检的不合格样品中,性状不合格的占20.2%;鉴别不合格的占39.4%;检查不合格的占24.8%;含量不合格的占50.0%;其他不合格的占0.9%。目前,鉴别和含量不合格仍然是兽药质量检验不合格的主要项目,部分产品含量较低甚至含量为0,部分产品含量无法测定;一定比例性状检验和检查不合格的情况持续存在。 四、工作要求 (一)依法从重处罚违法行为 各地要按照农业部公告第2071号规定,对2014年3月3日后生产、符合从重处罚的(附件3),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对符合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的,应继续实施撤号、吊证处罚。对鉴别检验不合格的,各检验机构要进一步开展检验,确认是否存在改变制剂组方、非法添加其他药物成分等违法行为,为行政处罚提供技术支持。我部兽医局将以《兽药监督抽检材料转送单》形式,将有关证据材料转送相关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二)组织开展查处活动 对通报的假劣兽药,各地要集中力量组织查处。对相关违法企业要实施飞行检查,责令生产企业召回销毁假劣兽药,依法组织查处违法行为。其中,对鉴别、含量不合格且不属于兽药从重处罚规定情形的产品,要责令企业对不合格产品停产整改,经企业所在地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各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将查处结果及企业整改结果报我部兽医局。 (三)加强兽药质量信息通报 各地要及时将抽检结果信息通报辖区内兽药经营企业、动物饲养场(小区、户)等有关单位,防止养殖者误买、误用假劣兽药,保障养殖环节用药安全。 (四)继续强化兽药企业日常监管 各地要加强本辖区兽药生产企业的兽药GMP后续监管,对违反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整改。要进一步加强兽药经营企业的兽药GSP后续监管,强化兽药采购源头管理,对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及时处理。 附件:1.2015年第二季度全国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国家计划不合格产品汇总表 2.2015年第二季度全国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辖区计划不合格产品汇总表 3.2015年第二季度监督抽检结果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071号规定情形的不合格产品汇总表
农业部 2015年9月1日 http://www.ivdc.org.cn/tz/201509/t20150907_44571.htm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