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开展2012年第七批假兽药查处活动的通报 一、对列入附件1的非法生产企业,要立案排查,捣毁造假窝点和经销链条。 二、对列入附件2和附件3的假兽药,要立即组织清缴销毁,并对兽药经营单位依法实施处罚。 三、对列入附件3的标称生产企业,要迅速组织核查,发现附件3所列假兽药的,一律依法从重处罚。 农业部 2012年11月27日 附件12012年9月份非法企业名单 标称天津地区的企业:天津市倍诺动物药业有限公司 标称河北地区的企业:河北宏达康药业有限公司 标称吉林地区的企业:吉林省恒达动物药业有限公司 标称海南地区的企业:海南多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标称上海地区的企业:上海科源动物药业有限公司、上动物药业有限公司、上海欣鑫动物药业有限公司、上海思远药有限公司 标称河南地区的企业:焦作市康华药业有限公司、鑫利科技有限公司 标称广东地区的企业:广州市粤华动物药业有限公司 标称广西地区的企业:广西新正兽药有限责任公司 附件: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SYJ/201212/t20121204_3095523.htm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