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文件 农办医[2004]13号 关于发布2004年第四期兽药质量抽检 不合格产品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动物卫生监管)厅(局、办): 按照统一部署,各地组织完成了2004年第三季度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共抽检兽药产品4196批,合格2912批,合格率为69.4%。其中重点品种抽检2747批,合格1878批,合格率为68.4%,较2004年第二季度降低了0.8个百分点。不合格产品主要集中在经营环节,产品不合格的主要项目为含量项。抽检结果显示,近期兽药质量问题出现新动向,一是部分通过兽药GMP检查验收企业抽检不合格产品批次增多,个别企业甚至被列入重点监控名单;二是一些企业一方面搞GMP改造,提出检查验收申请,另一方面肆意制售假劣产品;三是随着抗菌药物耐药性程度的不断加重,个别企业为占领市场,违规投料生产高含量产品,有些产品质量超出标准规定的2至3倍,不但加剧了兽药滥用程度,而且成为引起动物性产品中兽药残留问题的重要隐患。 现将抽检不合格产品予以通报(见附件1),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结合年度抽检计划组织对被通报产品的质量跟踪抽检,重点抽检标示量在70%以下及超出规定含量限度的不合格产品。企业所在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通报企业的监管和抽检工作,对其不合格产品和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 二、重点监控企业(见附件2)所在地的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对重点监控企业的生产条件和质量控制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其库存产品进行抽检,凡经核实存在质量问题、有违规生产行为的,必须依法严肃查处,并于本通报发出后30个工作日内前将调查处理结果上报我部兽医局。 三、被列入重点监控企业提出兽药GMP检查申请的,需在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监督下完成整改后再安排对其进行GMP检查验收;对已通过GMP检查验收、尚未取得《兽药GMP证书》的,需提交整改报告并招回、销毁假劣兽药工作后,再核发证书;对已取得《兽药GMP证书》的,年度中两次被列入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应按照《兽药管理条例》规定严厉处罚,并撤销其《兽药GMP证书》。 四、本通报中直接从生产企业抽检的不合格产品,企业所在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四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2.重点监控企业名单 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