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文件
农办牧[2003]28号
关于发布2003年第一期兽药抽检
不合格产品的质量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牧、农业)厅(局、办):
按照我部部署,各地组织完成了2002年度全国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并先后上报了产品抽检结果,现将各地抽检不合格产品予以通报(见附件1),并就有关事项说明和通知如下:
一、2002年度各地共抽检兽药产品11040批,实际检测10570批,其中合格产品7096批,不合格产品3474批,470批产品由于生产企业未能提供兽药地方标准而未实施检验,已检产品合格率为67.13%。2002年度各地抽检不合格产品涉及850余家兽药生产企业,占抽检企业总数的56.7%,产品直接从生产企业抽检2353批,合格率81.2%,从经营企业抽检6864批,合格率为63.4%,使用单位抽检1353批,合格率为61.9%,说明产品合格率在生产、经营、使用环节依次递减。
二、对本通报中的不合格产品,各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立即组织查处。查处工作要严格依法行政,不得搞地方保护。
三、本通报中直接从生产企业抽检的不合格产品,各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二条、四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其中在2001年度质量抽检中也出现不合格产品的企业(无论从何环节抽检的产品),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应给予责令该企业停产或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
四、本通报中不合格产品累计10批次以上的企业为重点监控企业(见附件2),各地的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立即组织对该企业生产条件和质量控制状况的监督检查,并对其库存产品进行监督抽检,凡不符合规定要求、有违规行为及产品抽检不合格的,必须按照兽药管理法规的规定进行严厉查处,对严重违反兽药管理法规规定的,应依法吊销其《兽药生产许可证》及相关产品批准文号。请各地务必于2003年6月30日前将上述各类检查处理情况上报我部。
五、各地要认真落实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03年全国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的通知》(农办牧[2003]21号)第4条规定,根据工作需要按时向相关法定检验机构提供兽药地方标准,凡不能按时提供的,自今年5月1日起按无标准产品进行处理。
六、各地要积极组织开展兽药市场治理整顿工作,加大兽药打假力度,于年底前将兽药质量监督检查和兽药打假工作总结上报我部。
附件:1.2002年全国兽药抽检不合格产品汇总表
2.重点监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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