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前一阶段各单位对开展学习实践活动提出的一些意见和建议,结合民政部新社会组织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指导小组的要求,经部新社会组织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领导小组同意,现对我部新社会组织学习实践活动的有关问题做出如下解答:
一、参加学习实践活动的党员范围?
住所在京的新社会组织理事长(会长、主任)、常务副理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主任)、驻会副理事长(副会长、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专职工作人员和在新社会组织中工作6个月以上的兼职工作人员中的党员,原则上都要转党组织关系或临时关系参加本组织的学习实践活动。
二、参加过第一批学习实践活动的党员个人和新社会组织是否参加本次学习实践活动?
党员个人已参加过第一批学习实践活动,但所在新社会组织尚未开展学习实践活动的,仍应参加本次学习实践活动,第一阶段的学习形式可以适当简化,应当结合工作实际主要学习中央有关新社会组织的论述、新社会组织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学习新社会组织学习实践活动辅导教材,重点放在分析检查和整改落实阶段。
新社会组织独立参加过第一批学习实践活动的,要结合工作实际学习中央有关新社会组织的论述、新社会组织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学习新社会组织学习实践活动辅导教材,认真开展“回头看”活动,对照整改落实情况和查找到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整改措施,巩固学习实践活动成果。时间安排自行掌握,应在2009年1月底前结束,并上报“回头看”总结。
三、党员如何转党组织关系?
新社会组织已建立党组织的,专职工作人员中的党员要及时转移正式组织关系;理事长(会长、主任)、常务副理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主任)、驻会副理事长(副会长、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其他在新社会组织工作6个月以上的兼职工作人员中的党员,要及时转移临时组织关系。不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党员的正式组织关系或临时组织关系转移到业务归口司局或挂靠单位党组织。
四、建立健全党组织有什么要求?
新社会组织中专职人员凡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都要建立党的基层组织;正式党员不足3名的,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入归口司局或挂靠单位,与相关人员成立临时党支部。尚不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上级党组织要通过选派党的建设工作指导员等形式,为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
五、学习实践活动由谁负责?
已建立党组织的新社会组织,由党组织负责人为学习实践活动第一责任人,党组织负责人不是由新社会组织负责人担任的,应当在分析检查和整改落实阶段邀请非党员的主要负责人参加。
应建未建党组织的新社会组织,要抓紧建立党组织,并参照以上原则开展学习实践活动。
有党员但不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新社会组织,在其归口司局或挂靠单位统一组织下,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指导学习,参加学习实践活动,但不形成分析检查材料和制定整改落实措施,可由新社会组织的党员以意见和建议形式向上级党组织和新社会组织领导机构提出。
六、在多个新社会组织担任主要负责人的党员如何参加学习实践活动?
在多个新社会组织担任主要负责人的党员,可根据其任职的情况,重点参加其中一个新社会组织的学习实践活动,但也须参加其所有任职新社会组织的征求意见、专题组织生活会、撰写分析检查材料、制定整改落实措施等有关工作。
来源:农业部机关党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