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展企业报馆时提供特装展位施工方《资质证明》、《营业执照》、施工电工《电工证》复印件及施工平面图、效果图、电路图、结构图等。进场前到展馆服务台办理施工相关手续,并按双方约定交纳施工管理费及特装安全清洁押金(见《展览服务价目手册》)后方可进场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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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沈阳国际展览中心展馆使用管理规定》,服从中心运营部、工程部、安保部等的施工管理和监督检查,保证展位和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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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工种施工人员需持有国家或地方劳动部门颁发的相关工种上岗资格证书(如电工证、高空作业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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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装展位搭建商在施工现场必须设有现场施工安全责任人,在办理施工手续时一并登记备案。现场施工安全责任人有义务对其管辖的施工人员进行文明和法制教育,如发生违法或安全事故,中心及公安消防部门将追究特装展位搭建商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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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人员进入中心红线范围内,应随身佩戴由中心核发的本人本届展览会的施工证件,无证者不得进入施工现场施工。所有施工人员必须统一穿着带有企业标志的服装并佩戴安全帽,服从展览中心的统一管理,自觉接受有关人员的验证工作,如不按要求佩带证件或不服从现场人员管理,现场管理人员有权取消违章施工人员进场施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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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装展位搭建商必须按实际施工面积和施工人数如实申报办理入场施工手续,并缴纳管理费用,严禁面积不符和一证多用;展位搭建商不得为其它施工单位代办施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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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人员施工时应在申报批准的时间期限和工作区域内工作,未经批准不得在非工作区域和非工作时间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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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将不定期对展位搭建工作进行检查,在检查中有权制止未获批准、不符合技术规范和安全施工管理规定以及存在其它不安全因素的展位搭建。展位搭建商有义务根据检查结果,及时整改施工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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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装展位必须按展位设计工艺规范施工,不得在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或随意更改设计。施工单位对因材料达不到设计要求或施工工艺不符合设计工艺造成的所有后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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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位规划设计及展位搭建面积不得超出承租面积,投影边线不得超出承租边界线。如搭建超出申报面积的展位,将被要求拆除,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相关展商、展位搭建商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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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位搭建的设计须符合各相关专业技术规范的要求(如安全用电、消防、结构、给排水等)。且在结构方面确保展位的整体强度、刚度、稳定性以及局部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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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玻璃材料装饰展位,必须采用钢化玻璃、夹胶玻璃等安全性能高的玻璃。要保证玻璃的强度、厚度(幕墙玻璃厚度不小于10mm),玻璃的安装方式应合理、可靠,暴露的玻璃边角必须进行加工处理或加装保护装置,以免伤及人员。必须制作金属框架或采用专业五金件进行玻璃安装,框架及五金件与玻璃材料之间要使用弹性材料做垫层,确保玻璃使用安全。大面积玻璃材料应粘贴明显标识,以防破碎伤人。若使用玻璃地台,则结构支撑立柱、墙体必须固定于地台下方,不得直接在光滑玻璃面上方搭设展位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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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结构立柱应使用直径100mm以上的无焊接材料,底部焊接底盘,上部焊接法兰盘以增加立柱的受力面积,以保证展位结构的牢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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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位结构主体墙落地宽度不应小于120mm,以确保墙体与地面的接触面积。超过6m的大跨度墙体及钢框架结构之间应在顶部加设横梁连接,下部须加设立柱支撑,保证展位整体刚度和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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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建二层或结构复杂的展位必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及安全的要求并须提供展位细部结构图并加盖具有相关资质设计院审核章和国家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印章及审核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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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二层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栏杆垂直杆件间距不应大于0.11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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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建二层展位内应安装明显的疏散指示标志。扶手必须牢固,以防止人员滑跌。禁止使用旋转楼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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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装展位按36平方米计算配备2具ABC干粉灭火器(4kg/瓶),小于36平方米按36平方米计算,大于36平方米按36平方米的倍数计算,自行配备ABC干粉灭火器(4kg/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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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平方米以上封闭特装展位,必须有两个以上出口,并保证出口的最小宽度不小于1米。如出口有门,开门方向必须向外,并保证门能够顺利开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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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装展位正对防火门和卷帘门的地方必须留出不少于宽1米、高2米的出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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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展位所有结构背板墙必须做出妥善装饰处理。由相邻展位高的一方做装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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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位严禁采用全封闭式顶棚,展位顶棚不得阻挡展馆顶部消防设施,要保证展位顶棚至少有50%以上的平面开放面积,以确保展位的消防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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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建所用材料必须为阻燃或难燃的材料,且燃烧扩散率不低于2级,禁止使用窗帘布、纱制品等各类针棉织品和各种弹力布做展位装饰材料。木质材料须满涂防火涂料或表面粘贴防火面饰板,中心现场管理人员有权将达不到防火要求的材料清理出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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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位搭建限高6米,室外展位限高4.5米(包括地台高度和悬挑造型等),禁止任何超过此高度的搭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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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位结构严禁在展馆顶部网架、柱子、横梁、二楼围栏及各种专用管线上吊挂、捆绑,所有结构应和展位自身主体结构连接。严禁利用展馆顶部网架作为吊装展位结构的临时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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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损坏、污染或以其它方式破坏展馆的主体建筑及配套设施设备。展馆内的一切设施不得破坏或改变其使用性质和位置,展馆内外地面、墙面等建筑不得使用油脂、油漆、胶类等不易清除的材料,不得使用透明胶带等易脱胶及不易清理的材料为展位划线。不得钉钉、打孔、刷胶、涂色、张贴宣传品,不得靠、压、拉、挂展馆的墙体和各种专用设施设备(如管道、预埋件等),不得在展馆设施上私自吊挂结构性承重物。不准损坏展馆一切设施,如有损坏须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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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馆防火卷帘门下不得搭建任何展架、展位、整体地台及堆放各种货物,防火卷帘门所处的展馆立柱及墙体等,严禁采取任何形式的包裹及遮挡,保证防火卷帘门升降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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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建展位结构时不准遮挡展馆内的消防设施、电气设备、紧急出口、风塔出风口和观众通道及各种标识。搭建地台时必须于展位内地台边缘,设置缓坡通向公共通道,以防止地台与地面的落差造成人身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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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位施工不得使用易燃、易爆、易挥发物品(如:酒精、稀料、橡胶水、油漆、燃油、粘合剂、塑料制品等),禁止明火作业,不得在馆内进行喷漆、刷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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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人员在高空作业(坠落高度基准面≥2.0m)时,应使用合格安全的提升工具及操作平台,施工人员应系好安全带。为保护人身安全,在可能坠落范围内应设置安全区,并有专人看护。安全区须设明显的警告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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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展期间施工单位不得私自揭开展馆地沟盖板,利用地沟作为本展位的走线路径,应在展位内自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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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后形成锐角的硬物、地面上突出或低凹的装饰结构、拖放于地上的绳索或线缆、容易造成碰撞伤害的物品,在可能导致人员伤害的高度或平面范围内的,必须采取防护措施和醒目警示,以免意外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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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览会开幕后,施工单位须留现场安全负责人及专职人员现场值班,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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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位搭建存在安全隐患的施工单位在接到中心下发的《整改通知书》后,必须按期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及时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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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和区域内施工,并负责防火、防盗等安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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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在施工时,应随时清理施工垃圾等各类废弃物品,搭建展位的材料应码放整齐,严禁占用消防通道,保持馆内通道畅通。不得在馆内设置存放物品的仓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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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馆内不得使用电锯、电刨、角磨机等操作时易产生明火及粉尘的加工作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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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位搭建材料的选用要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关于临时性建筑的材料用法标准并结合展览会的特点合理选材,选材时要符合国家环保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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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位搭建及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Ⅱ类民用建筑工程(文化娱乐场所、图书馆、展览馆、体育馆等)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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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馆内的施工车辆行进时必须缓慢行驶,注意躲避地面地沟盖板,不得不在电缆沟上方通过时应垂直电缆沟方向缓慢通过,不得对地沟盖板造成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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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施工期间不得使用电、气焊、喷灯等明火作业,如有特殊要求须到中心及当地消防部门办理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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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在撤馆时须严格遵守撤展时间,不得提前或超时撤展,并按时将所有搭建材料及垃圾全部撤出展馆,严禁将废弃物堆放在中心红线范围内或在红线范围内转让、倒卖给收垃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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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展商、展位搭建商必须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保障展位施工人员人身安全。因参展商、展位搭建商原因造成安全事故,展馆将按事故严重程度,扣除规定数额的展位安全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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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品及其它大宗物品运出展厅后,应当及时运离红线范围,禁止在红线范围内堆放,违规堆放的物品将被强制清走,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及相关费用由参展商及展位搭建商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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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人员应自觉爱护中心馆内外的公共设施,不得在展馆外绿地上堆放杂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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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人员不得在中心院内进行野蛮施工,以免发生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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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应对其施工人员进行文明施工教育和法制教育,如在进馆施工、撤馆以及运输过程中有违反本规定造成场馆绿地树木、馆内设施及建筑物损坏或发生火灾、人员伤亡等一切安全事故和责任,施工单位应负全责,并承担由此给中心造成的所有名誉及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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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搭建的展位限制高度为4.5米,并且不允许搭建双层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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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展位在设计时应充分考虑风、雨等自然现象对展位带来的不安全因素。不能出现可变形体系,在荷载作用下(主要是风荷载,冬季为雪荷载)不能产生变形。所设计的结构强度应当满足荷载所需要的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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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展位在展会期间如遇恶劣天气应加强巡视,以保证展位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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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展位搭建严禁利用中心院内各种围墙、护拦作为展位结构的一部分,严禁展位搭建占用绿化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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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安装灯具、插座及配电盘等用电器具应选用防雨型。室外用电设备应有可靠防雨措施及防漏电保护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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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西两侧展厅中间一、二层室内空间作为展会服务区,任何进入此区域的人及其所使用之工具物品,均不得破坏其基础设施设备;不可使用金属或硬塑质地滚轮的推车、脚手架等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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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会服务区内,禁止东西展厅间的货物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