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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农业展览馆参展须知
    


   一、服从组委会的统一安排,遵守展览场馆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与会人员须佩戴展会组委会统一核发的参展证件;施工人员须统一着装,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和施工要求。
   三、参展单位要妥善保管自己的物品,布展、展出、撤展期间展位必须留人看守,在上述期间发生物品丢失,责任自负。
   四、使用展馆提供的展具及其它固定设施,要注意保持完好,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五、参展人员要注意人身安全,布展、展出、撤展期间因个人原因造成意外伤害,责任自负。
   六、不得自行搭建、拆除和转让展位。若需将标准展位和特装展位相互改换,请及时与主承办单位取得联系,经同意后方可改换。
   七、若需在标准展位配置以外增加桌椅、灯具等,请在展前提出申请,由项目经理统一安排。
   八、不得在标准展位的展板上使用双面胶粘帖挂板等物品,不得在展板上打眼、敲钉、刻划。
   九、施工单位要对本展台的施工废弃物进行妥善处理,不得遗留在展馆通道或其它地方。
   十、布展、撤展期间,施工单位的各种作业工具、材料等,每天出馆时应联系展会组委会开据物品出门证明。
   十一、展示期间,原则上不允许展品出展馆,若确需出馆,展品所属单位须到展会组委会办理出馆手续。
   十二、参展单位应严格遵守布、撤展时间,需要加班的,应于加班当日15:00点前向展会组委会申请,经批准后按规定时间进出场馆。
   十三、参展单位应严格按照展会组委会规定的展览区域安排展览活动,不得占用公共通道摆放展品和宣传资料,不得在公共墙壁、柱体上进行广告宣传。
   十四、展馆内所有公共场所的广告,均由展会组委会会同北京春潮广告公司统一规划、统一布置,参展单位如有广告需求,请与展会主承办单位或北京春潮广告公司联系。
   十五、展馆进出口、安全通道、固定消防设施及电源开关柜(箱)周围,严禁停放车辆和摆放展品。
   十六、展览期间,展区严禁使用明火。
   十七、请保持展馆的清洁卫生,严禁在馆内吸烟,严禁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

                              

全国农业展览馆场馆管理规定
    


   一、全国农业展览馆用于展览的场馆由展览服务中心负责管理。
   二、展览主承办单位应合理使用展馆,保护场馆的各种设施、物品;展馆内外墙壁、柱体、地面等不准敲钉、凿洞、打眼、张贴、涂写,违反上述规定造成损失的,须照价赔偿。
   三、展览主承办单位应严格按照场馆租赁合同中规定的责任认真筹划展会,周密组织活动,有序地进行布、撤展等各项活动。严禁将各种危险物品带进馆,严禁堵塞(挡)出入通道、消防栓、配电室和安全门等设施,严禁在馆内吸烟及使用明火。
   四、外来施工单位必须在农展馆展览服务中心办理有关施工许可手续,施工人员必须持有农展馆工程管理部颁发的施工证。施工中应注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禁止在展馆内进行工程二次制作。禁止在墙壁、柱体、地面上涂抹和粘贴各种油漆、胶料和封箱胶带。
   五、展会撤展时,主承办单位须在规定时间内督促所有特装施工单位及时撤除特装搭建结构,清运废弃物,清理地面,严禁遗弃特装搭建结构。
   六、进入场馆的各种展品、设备、车辆,不得超过所允许的尺寸和地面荷载量(各展馆进货门尺寸、地面荷载量详见附表),禁止货车入馆。如有特殊情况,须事先向展览项目经理申报,并按要求采取保护措施。
   七、展览主承办单位应认真执行以上各项规定,主动配合场馆管理部维护展馆,并有责任对参展单位进行上述规定的督促和检查。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展览主承办单位,场馆管理部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制止和处罚,情节较重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全国农业展览馆施工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国农业展览馆展区展览施工的管理,确保展位施工质量和展览服务水平,维护展馆设施,杜绝施工隐患,保障展览活动安全顺利进行,根据《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农展馆展区从事展览施工的单位、参展商、主办单位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为了加强施工管理,改善场馆环境,提高工作效率,我馆谢绝主场搭建商进馆运作。
   第四条 为了确保展会展位搭建材料和展区通道地毯等材料符合消防规定,保证大会安全,标准展位的搭建和通道地毯的铺设一律由全国农业展览馆工程中心负责统一施工,谢绝第二方施工。
   第五条 展览主承办单位应于进馆前两周向展览项目经理和展览服务中心工程管理部各提供一套展位平面图、电路图、布展方案、临建设施位置及其结构说明、展会用电总量等详细方案,以便特装施工单位办理施工手续。
   第六条 特装施工单位应在进馆前一周内携带本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展台计算机效果图、平面图、电路图到全国农业展览馆展览服务中心工程管理部办理特装展台施工手续,并提供布展方案、临建设施位置及其结构说明,展位用电总量等所有必要的技术资料。
   第七条 施工方案必须经展览服务中心工程管理部审定,同时须在进馆前签订《展览会施工安全协议书》,并交纳相关施工管理费。
   第八条 在全国农业展览馆展区施工,主承办单位必须设现场负责人负责安全防火工作,并监督施工人员按规定时间、区域和内容施工。施工中应严格遵守北京市展览、展销活动消防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电气设备安装要符合《北京地区电气工程安装标准》。
   第九条 施工中不得破坏场馆内的设施或改变其使用性质和位置,如确有特殊施工要求应事先向展览服务中心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十条 进馆布展前,施工单位资质需经我馆工程管理部审查,审查合格后,每位施工人员交一张1寸免冠照片办理施工证。施工证只允许在布、撤展期间由本人佩戴。电工及特殊工种还须持有 “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操作。
   第十一条 展会开幕前,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进行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应在展会开幕前解决,不得拖延。
   第十二条 全国农业展览馆展览服务中心工程管理部负责对外来的施工单位进行指导和管理,有权对施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落实。

             第二章 施工资格认证
   第十三条 认证程序:
   (一) 受聘在农展馆展区进行展览施工的单位,须具有展览施工搭建资质,并向展览服务中心工程管理部提交本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备案。
   (二) 施工单位需在进馆施工前5-12个工作日,携带施工图纸等资料到展览服务中心工程管理部办理进馆施工手续,与工程管理部签订《施工安全协议书》,交纳施工管理费、接电费等费用。

             第三章 施工内容审核
   第十四条 展览施工单位办理进馆施工手续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施工展位设计尺寸图、电路图和彩色效果图;
   (二)展台装修所用材料的种类、性质、规格等详细介绍。
   (三)特装展台照明用电及动力配电图,并标明用电总容量;各条线路的负荷,用电点位置及容量;橡胶电缆、护套线规格;用电设备的种类、数量和容量等。

             第四章 施工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搭建展位的施工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施工。
   第十六条 展览服务中心工程管理部有权根据展会规模、性质、特装展位搭建的复杂程度等情况,向搭建商和展会主承办单位收取特装安全及清理押金。展览结束后根据展会期间安全及现场清理情况返还或部分返还。
   第十七条 特装安全及清理押金收取标准及扣除办法:
   (一)收取标准:
   特装面积低于50平方米收取3000元;50--100平方米收取5000元;100平方米以上收取10000元。
   (二)扣除办法:
   1.布、撤展期间私自涂改施工证、换贴照片、人证不符等,按照200元/证的标准扣除证件所属单位的特装安全及清理押金。
   2.布、撤展期间施工人员不服从公安、消防、保卫及现场管理的,依据情节轻重扣除押金。
   3.展览结束后,展位地脚数量、位置、规格与施工单位进馆前申报数不符,或展览撤展后地脚未予清除,按照100元/个地脚的标准扣除押金。
   4.撤展后,特装展位遗留废弃材料(20厘米以上)、特装沙石配重物、地毯粘胶带等未予清除,按照100元/处(件)扣除押金。
   (三)特装安全及清理押金返还办法:施工单位应于撤展后第二至第四个工作日内,持工程管理部开据的特装押金收取凭证,到工程管理部办理。
   第十八条 用于特装展位的各种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消防安全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特装展架必须设计合理,结构坚固,保证安全,并严格按照审定的图纸施工,不得私自更改。
   第二十条 露天展位必须加装地脚固定,确保风、雨、雪等特殊天气时展位结构安全。
   第二十一条 特装展位施工完成后,展位须留有施工人员及电工值班。
   第二十二条 施工中严禁使用明火、易燃、易爆物品及具有放射性、有毒性、腐蚀性的物品。展馆内严禁进行喷漆、油漆作业,严禁使用汽油、酒精、稀料等易燃物品清洁设备。
   第二十三条 展馆内展位之间通道宽度不得小于3米,展架与展馆墙壁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6米,特装展位结构高度不得超过5米。
   第二十四条 展馆进出口通道、火警报警器、消防设施、配电设施、安全疏散门等处禁止安排展位,参展展品、设备等不得遮挡、堵塞、坊碍展馆通道及进出口。
   第二十五条 展馆内不准使用电焊、电锯、电刨等加工工具,不准进行重锤作业,不准在馆内打地脚。
   第二十六条 展馆内不准私自使用和存放充压容器(如空压机、气瓶等)设备,若确需使用和存放,须事前与农展馆保卫处联系,征得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在展位施工中产生的废弃物,必须及时清理出馆,不得在通道、展馆门口等处堆放。

              第五章 电气施工管理
   第二十八条 场馆内的所有固定电气设备均由工程管理部统一管理和分配使用,任何施工单位不得擅自连接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电气施工必须由持电工证的技术人员操作。
   第三十条 特装施工须用双层绝缘护套导线或护套电缆,严禁使用紫花线、塑料平行线、双绞线等单层绝缘导线。在通道地面铺设电线、电缆时,须加绝缘护板并固定。金属展架用电须有可靠接地(使用不小于2.5平方毫米芯软铜线)装置,电气设备地线和接零保护不得混用。
   第三十一条 展馆内使用的灯箱须有散热孔和检查孔,木制灯箱必须喷涂防火涂料,灯箱内日光灯镇流器应与可燃物保持安全距离,100瓦以上灯泡必须使用瓷制灯口。
   第三十二条 标准展位使用灯箱,须申请独立用电,不得直接使用展位插座。
   第三十三条 禁止使用无罩高温碘钨灯具,其它灯具电源线必须使用高温线。高压霓虹灯须安装在2.8米以上并采取可靠的安全保护措施,霓虹灯二次线必须使用高压线。严禁使用未加有效保护的电熨斗、电炉等电热器具。
   第三十四条 展台施工应严格按照《北京地区电气工程安装标准》进行,按负荷接线,不准超负荷用电。对各种线路实行分级保护,电压不同的线路要分开铺设,露天配电盘要安装牢固并采取防雨措施。
   第三十五条 沙盘、模型、图表等电源变压器一、二次线均须安装保护装置。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用电时须在各展区电源进线处装设容量与用电量相符的漏电保护开关。
   第三十七条 施工期间的临时用电,须在工程管理部电工指定位置接线,不得擅自接线送电。
   第三十八条 施工完毕后,应将照明电源线、动力电源线引至工程管理部指定的配电柜(箱、盘)前,由工程管理部电工检查合格后方可接电。送电前施工单位必须对本展台电路、用电装置进行详细自查,确认无安全隐患后,通知展馆工程管理部送电预演。
   第三十九条 每天展览闭馆时,特装展位必须切断展台电源,并检查供电装置。

               第六章 施工管理与事故处理
   第四十条 展览服务中心工程管理部有责任对施工单位进行现场管理。对不按规定施工的展位,有权责令其整改或停止施工,对不按规定佩带施工证件的施工人员,提出警告,情节严重者,停止供电。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展馆施工规定,导致展馆、展会蒙受较大负面影响的,施工单位要负责赔偿,造成重大伤亡或火灾事故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七章 附 件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全国农业展览馆展览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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