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晓东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大力推广无抗养殖技术的提案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正如您所提到的,我国是畜禽、水产养殖大国,也是兽用抗菌药生产和使用大国。受养殖环节兽药使用不规范、从业人员科学用药意识不强等因素影响,容易引发兽药残留和细菌耐药性等问题,给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带来风险隐患。近几年,农业农村部高度重视人民普遍关心的抗菌药残留和细菌耐药问题,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食品安全有关决策部署,坚持“产管”结合、标本兼治,引导养殖者科学规范使用兽用抗菌药,鼓励支持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努力维护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 一、关于科学规范使用兽用抗菌药方面 近年来,各级畜牧兽医部门持续加强兽药规范使用工作,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切实提高广大养殖者质量安全意识,提升安全用药水平。一是建立兽用处方药管理制度。为加强兽药分类管理,我部组织制定了《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并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遴选发布了《兽用处方药品种目录(第一批、第二批)》和《乡村兽医基本用药目录》,将9大类248个兽药产品列入了处方药目录。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兽用处方药管理制度,要求必须凭执业兽医的处方才能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从源头把好兽药安全使用关。二是开展兽药风险评估,及时淘汰存在安全隐患品种。2018年1月11日发布公告第2638号,停止在食品动物中使用喹乙醇、氨苯胂酸、洛克沙胂等3种促生长用兽药。2015年至今,我部共禁止了洛美沙星等8种兽药用于食品动物和硫酸黏菌素预混剂用于动物促生长。这些举措,赢得了国际社会和行业内外的广泛肯定。三是不断加强兽用抗菌药安全使用宣传工作。整合社会资源、创新宣传形式,不断加强兽用抗菌药安全使用宣传工作。以“科学使用兽用抗菌药”百千万接力公益行动为载体,带动国内外25家知名企业参与,共举办科普活动1120多场,覆盖养殖场户21000多户,率先完成全年目标任务。新型媒体宣传方面,充分利用“中国兽医发布”“兽药规范使用”微信公众号,开展“兽药安全使用小百科”知识宣传20期,150多个行业相关自媒体参与,腾讯网、搜狐网、今日头条、新浪微博等12个媒体及新媒体进行了发布和转发,全网点击量超过418万次。2018年6月22日,我部兽医局与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共同开展了“关注动物健康,合理使用抗菌药”公益宣传活动,号召共同行动起来,规范、合理、审慎使用兽用抗菌药。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加强兽用抗菌药规范使用工作,参考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组织有关要求,结合我国实际,制定发布《兽用抗菌药使用指导原则》;继续对已批准使用的人兽共用抗菌药分步分类开展风险评估和安全再评价,淘汰存在安全隐患的品种;完成药物饲料添加剂清理规范工作,提出具体处理意见,逐步退出药物饲料添加剂。持续开展“科学使用兽用抗菌药”百千万接力公益行动,并支持您所提到长春市相关企业加入到公益行动行列。 二、关于鼓励支持兽用抗菌药减量使用方面 我部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农业绿色发展的总体要求,组织开展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2018年4月20日制定印发《关于开展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8〕13号),公布了《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试点工作方案(2018—2021年)》。5月10日,印发《关于公布2018年全国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试点养殖场名单的通知》(农办医〔2018〕19号),公布了首批100家参与试点的养殖场名单。5月19日,在第十六届(2018)中国畜牧业博览会暨2018中国国际畜牧业博览会上,正式对外宣布启动实施全国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鼓励支持养殖企业推动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逐步实现全国范围内的兽用抗菌药使用“零增长”。 您提到的长春市开展的无抗养殖试点,对进一步推动实施兽用抗菌药减量使用、早日实现“零增长”目标具有重要意义,也是推动质量兴农、绿色兴农、品牌强农的重要举措。按照我部实施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的总体部署安排,我们将组织吉林省畜牧兽医部门对您所提到的相关养殖企业进行调研,总结绿色健康养殖经验,待条件成熟后,可将相关企业纳入我部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试点企业,并适时对相关养殖模式进行宣传和推广应用。 下一步,我部将充分吸纳您的建议,鼓励和支持养殖企业在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的基础上,逐步实现“无抗养殖”。加大养殖企业开展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的支持力度,带动各类养殖主体科学使用、减量使用兽用抗菌药;同时,加快制定出台《养殖场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评定考核标准》,对于考核达标的企业,发布达标名单,由相关国家级行业组织进行推介,共同推动品牌建设。积极探索兽用抗菌药替代产品和替代技术,以中兽药、微生态制剂等安全、高效、低残留的产品为重点,引导养殖者替代抗菌药使用。 感谢您对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和兽医工作的关心,希望今后继续对农业农村部工作给予支持。
农业农村部 2018年8月15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农业农村部兽医局,010-59193263
附件
全国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注:此表由提案者填写后书面反馈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办公室(邮编:100811;
交换号004;传真010-66191936)
http://www.moa.gov.cn/gk/tzgg_1/tz/201808/t20180820_6155937.htm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