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农业部日前发出通知,要求进一步完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引导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健康发展,真正让农民受益,切实把好事办好。
通知指出,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是构建政府支持下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投入新机制的重要内容,是促进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有效开展的重要举措。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中,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适应新形势,从农村改革发展的全局出发,主动与综改、财政等部门协作,共同制定工作规则和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工作协作机制。要按照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积极做好文件起草、监督检查、档案管理等项工作,主动承担培训、宣传任务,为深入推进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创造条件。要切实加强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筹资筹劳的指导和监督管理,抓紧完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办法。有关省(区、市)要按照中央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尽快制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实施意见。要严格界定筹资筹劳适用范围,规范民主议事程序,提出筹资筹劳限额标准,确定筹资筹劳分摊办法,明确以资代劳工价标准,细化筹资筹劳审核程序等,为组织实施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奠定基础。
通知要求,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明确工作责任,落实工作任务,加强工作指导,履行监管职能,完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要加强指导,严格掌握政策界限,及时纠正不符合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规定的有关问题。防止重奖补项目申报,轻议事项目审核;防止以自愿捐款名义,强行要求村民出资;防止未经全体村民同意和不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跨年度筹集资金(按规定的筹资限额标准筹集两年的资金);防止不经村民本人或其家属提出书面申请,将自愿以资代劳变成强行以资代劳,变筹劳为变相筹资。要结合实际,引导基层积极探索创新,为深入开展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积累经验。对资金需求量较大的项目,可以一次议事,分两年实施;对于建制村中部分群体受益的项目,可以村民小组或以自然村为单位民主议事;对于不便召开村民会议议事的,可以经村民会议授权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议事;对于筹资确有困难的,经村民自愿申请,可以允许以工折资,或以物料折资。
通知强调,审核议事项目是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重要环节,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按规定切实履行对一事一议议事项目(方案)复审把关的职责。在复审一事一议议事项目时,对村民急需、要求强烈的项目,要优先回复;对超出议事适用范围、违反民主议事程序、超过限额标准的议事项目,属于明确规定由各级财政支出的项目,不得列入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范围。兴办村级公益事业要量力而行,防止新增村级债务。对一事一议议事项目实施专项检查、审计是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的有效手段,要狠抓落实。在专项检查、审计中,对县级未按一事一议规定程序复审的议事项目,要坚决予以制止;对以自愿名义强行要求村民出资或强行以资代劳、平调或挪用筹集资金及财政奖补资金等违规违纪行为,要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审批议事项目责任人员的责任。同时,对农民群众信访反映突出、严重违规违纪问题,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查处。
通知提出,为规范财政奖补项目筹资筹劳的操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在参与指导建立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设情况公示制、村级公益事业设施管理和养护制度的基础上,探索建立一事一议财务管理和账目公开制度。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将筹集资金和奖补资金实行单独设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有关账目要及时向村民公布,接受监督。探索建立一事一议档案管理制度。乡镇要将一事一议的会议记录、村民签字方案、奖补项目的申请表等原始材料汇总归档,对一些重点奖补的项目和基础数据,县要建档立册,实行规范管理。探索建立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投入新机制,是当前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了解新情况,切实解决新问题,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