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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做好2009年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工作的通知

时间:2009-02-17 10:41来源:未知 作者:中国动物保健品协会 点击:

农业部关于做好2009年重大动物疫病

免疫工作的通知

农医发[2009]1

    为全面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国农业工作会议和畜牧兽医专业会议部署,切实做好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工作,有效防止重大动物疫病发生,维护畜牧业健康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现就做好2009年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把免疫工作放在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首位

  免疫是当前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的有效措施,是避免和减少动物疫情发生的关键。各地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把免疫工作放在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首位,打牢防控工作基础。抓住重点时期、重点地区和重点环节,扎实做好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口蹄疫、猪瘟强制免疫工作。坚持实行散养畜禽春秋集中免疫与月月补针相结合,规模养殖场常年按程序免疫的做法。坚持政府保密度,业务部门保质量的原则,做到应免尽免,不留空当,建立有效免疫屏障。

  二、切实强化免疫工作,力保免疫密度和效果

  (一)确保实现总体免疫目标。2009年对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口蹄疫、猪瘟等四种强制免疫疫病的总体要求是,群体免疫密度常年维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要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对狂犬病要力争做到全面免疫,对布病、炭疽、猪乙型脑炎等疫病要切实做好重点地区免疫,坚决防止因免疫不到位引发疫情。

  (二)及时制定实施方案。各地要按照我部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等免疫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免疫实施方案。对新补栏畜禽及时补免;种猪配种前、仔猪断奶前必须进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强化免疫;如有突发疫情,要及时做好紧急免疫。

  (三)加强免疫技术培训。各地要在春秋集中免疫工作开展前,组织好乡镇及村级防疫员免疫技术培训。免疫时要规范操作,按要求更换注射针头,做好各项消毒工作,防止人为传播疫情。同时,要加强疫苗的运输和保存管理,保证疫苗质量。

  (四)加强免疫效果监测。各地要定期组织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价工作,对被抽检的场(厂)、乡(镇)或村存栏家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尽快进行加强免疫。我部将根据不同时期的免疫情况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随机抽检,并将抽检结果进行通报。

  (五)加强免疫档案建立。对养殖户畜禽存栏、出栏及免疫等情况要有详细记录。特别要做好免疫用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记录。做到乡镇畜牧兽医站、基层防疫员、养殖场(户)有免疫记录,免疫家畜有二维码标识,做到记录与标识相符。

  (六)加强免疫信息报告。对疫苗定购和免疫情况实行月报制度,在春防、秋防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实行周报告制度,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各地要明确专人负责免疫信息收集统计工作,及时报告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同时,要及时反馈免疫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三、加强组织领导,保障免疫工作顺利开展

  做好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工作,关键在于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强化督查,落实责任。一要加强疫苗订购、供应和使用监管,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及时落实疫苗经费地方配套资金和注射疫苗所需费用。与财政部门配合,加强疫苗经费使用监管,做到疫苗经费专款专用。二要加强动物卫生监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检疫证明时,应严格核查调运畜禽免疫情况。对调运的种蛋和未达首免日龄的仔畜、雏禽,应标明相关种畜(禽)的免疫情况。三要切实落实免疫责任制,针对免疫工作,逐个环节研究细化责任,层层落实到人。一旦发生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四要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农业部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定点联系工作组要及时掌握本联系区域的免疫工作进展,定期进行督促检查。各地也要加大督查指导力度,确保免疫工作到位。

  附件1: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方案

  附件2:口蹄疫免疫方案

  附件3: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方案

  附件4:猪瘟免疫方案

  附件5:新城疫免疫方案

  附件6:小反刍兽疫、狂犬病、炭疽、布鲁氏菌病、猪流行性乙型脑炎等免疫方案

  二??九年一月十六日  


附件1

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方案

  一、要求

  对所有鸡、水禽(鸭、鹅)和人工饲养的鹌鹑、鸽子等禽只进行高致病性禽流感强制免疫。

  对进口国有要求、防疫条件好的出口企业,以及提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途的家禽,报经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实施免疫。

  二、免疫程序

  规模养殖场按免疫程序进行免疫,对散养家禽实施春秋集中免疫,每月对新补栏的家禽要及时补免。

  (1)种鸡、蛋鸡免疫

  雏鸡714日龄时,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或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L-H5)进行初免。在34周后可再进行一次加强免疫。开产前再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强化免疫,以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每隔46个月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苗免疫一次。

  (2)商品代肉鸡免疫

  710日龄时,用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LH5)初免;2周后,用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LH5)加强免疫一次。或者,7日~14日龄时,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免疫一次。

  (3)种鸭、蛋鸭、种鹅、蛋鹅免疫

  雏鸭或雏鹅1421日龄时,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初免;间隔34周,再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一次加强免疫。以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每隔46个月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免疫一次。

  (4)商品肉鸭、肉鹅免疫

  肉鸭710日龄时,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一次免疫即可。

  肉鹅710日龄时,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初免; 34周后,再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一次加强免疫。

  (5)散养禽免疫

  春、秋两季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各进行一次集中全面免疫,每月定期补免。

  (6)鹌鹑、鸽子等其他禽类免疫

  根据饲养用途,参考鸡的相应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三.调运家禽免疫

  对调出县境的种禽或其他非屠宰家禽,可在调运前2周进行一次强化免疫。

  四.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要对受威胁区域的所有家禽进行一次强化免疫;边境地区受到境外疫情威胁时,要对距边境30公里范围内所有家禽进行一次强化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家禽可以不强化免疫。

  五.受变异毒株威胁区免疫

  宁夏、山西、陕西、河南、河北、山东(含青岛)、北京、天津、内蒙古、辽宁(含大连)、江苏、浙江(含宁波)、上海、安徽使用重组禽流感病毒H5亚型二价灭活疫苗(H5N1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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