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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一批法律法规8月1日起施行

时间:2008-08-04 09:30来源:未知 作者:中国动物保健品协会 点击:
     新华网北京7月31日电  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8月1日起,反垄断法、修订后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一批法律法规正式施行,接受社会实践检验,并将对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要作用。

  旨在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反垄断法,共分8章57条,包括:总则、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法律责任和附则。

  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此外,反垄断法还明确了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履行五大职能: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并发布评估报告;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为正确适用反垄断法,审理好与反垄断法相关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也于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履行好审判职责,切实审理好各类反垄断案件。负责知识产权案件审判业务的审判庭,要切实审理好涉及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民事案件以及其他各类反垄断民事案件。

  当然,反垄断法的施行,并不能解决市场秩序中的所有问题,公平、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的确立和维护,更多地还需要众多市场主体的共同努力。

  我国既是生猪生产大国,也是生猪产品消费大国,多数地区群众的日常肉食消费以猪肉为主。生猪产品的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乃至生命安全。

  “近年来,‘放心肉’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一些地区私屠滥宰活动屡禁不止;对生猪和生猪产品注水以及屠宰病害猪、注水猪的现象时有发生;销售、使用病害肉、注水肉等不合格生猪产品的情况还不同程度地存在;有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行为不够规范,甚至成为制售病害猪肉、注水肉的窝点。”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指出。

  针对生猪屠宰环节存在的问题,国务院修订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条例强调,“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

  条例强调,国家根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规模、生产和技术条件以及质量安全管理状况,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鼓励、引导、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条例还加大了对违法进行生猪屠宰的处罚力度。违反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生产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一些部门规章也于8月1日起施行。中国证监会7月14日公布了的《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要求证券公司从内部制度建设上对证券公司进行规范化管理。

  根据规定,合规总监的基本职责是对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的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和检查。规定要求,证券公司要保障合规总监的独立性、知情权和调查权,为合规总监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物力、财力和技术支持,设立或者指定合规部门并为其配备足够的合规管理人员。

  规定还要求证券公司建立违规举报制度,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合规风险隐患时,应当主动、及时地向合规总监报告。

 

http://www.agri.gov.cn/xxlb/t20080801_1095895.htm

 


作者:杨维汉 陈菲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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