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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如何认定违法所得问题的函
农办政函〔2014〕34号 广东省畜牧兽医局: 你局《关于对〈兽药管理条例〉“违法所得”予以释义的紧急请示》(粤牧〔2014〕27号)收悉。经研究,我部认为,《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所规定的“违法所得”,是指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从事兽药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销售收入。
农业部办公厅
二○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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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如何认定违法所得问题的函
农办政函〔2014〕34号 广东省畜牧兽医局: 你局《关于对〈兽药管理条例〉“违法所得”予以释义的紧急请示》(粤牧〔2014〕27号)收悉。经研究,我部认为,《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所规定的“违法所得”,是指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从事兽药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销售收入。
农业部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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