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2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闭幕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有关方面负责人就本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法律等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以下是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相关内容实录。 曲卫国: 各位媒体朋友,大家下午好!刚刚闭幕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分别以159票赞成1票反对表决通过了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以159票赞成1票弃权通过了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今天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办新闻发布会邀请全国人大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袁杰女士、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先生、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法案室副主任王观芳女士、司法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局长赵振华先生、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副局长王功民先生等五位嘉宾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 问:动物防疫法修改的背景是什么?最大的亮点体现在哪里? 王观芳: 动物防疫法修改是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项目,现行动物防疫法是自2008年1月1日修订实施的,为保障我国养殖业生产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发挥重要的作用。2018年的时候全国人大农委对动物防疫法实施情况进行了执法调研,了解到现行动物防疫法实施取得积极成效的同时,还存在一些问题,从动物防疫形势看情况比较严峻,主要是我国动物疫病病种多、病原复杂、人畜共患风险存在,而且随着对外贸易和人员交流的增多,境外动物疫病传入风险增大。2018年8月以来非洲猪瘟传入我国,对我国生猪养殖业带来重大影响。 从法律制度看,我国动物防疫还存在制度性缺失。比如缺少净化重点动物疫病的制度设计。净化是消灭特定动物疫病的必经之路,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组织积极推动全球和区域性动物疫病净化,不少国家动物疫病净化、消灭取得成功经验,我们通过动物疫病净化、消灭计划也消灭了牛瘟和牛肺疫等疫病。动物疫病净化有其特点,比如需要采取疫病检测、检验检疫、隔离、扑杀等。所以需要法律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又比如说,活畜禽长途调运是监管的薄弱环节,我国70%的重大动物疫病源于动物调运,而现行的动物防疫法中没有规范高风险地区的动物向低风险地区调运。比如养殖经营者防疫意识比较淡薄,法律对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刚性约束不强。基层动物防疫和监管力量不足,兽医制度不完善,难以满足防疫的需要。这些问题都迫切需要通过修改法律予以解决。 同时,修改动物防疫法也具备良好的基础。长期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动物防疫工作,党中央多次对动物防疫工作提出要求,国务院发布《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提出了动物防疫工作中长期目标、指导思想、原则和基本策略。这些部署和要求都对动物防疫法的修改创造了条件,指明了方向。实践中,农业农村部和各省级部门制定了不少动物防疫的配套法规和规章,在实施中积累了经验。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修改动物防疫法。 全国人大农委经过两年多的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于2019年形成了修订草案经农委全体会议通过。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后,全国人大农委积极认真学习习总书记有关讲话精神,立即开展了完善修订草案相关工作。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完善疫情防控相关立法的要求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食野生动物决定的精神,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了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并于4月份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审议。 修改动物防疫法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通过完善法律制度直接为动物防疫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第二,动物防疫法为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法治保障。大家知道,动物疫病风险危害畜牧业发展,可能带来养殖畜禽死亡或者生产效益下降,给养殖者带来重大损失,也不利于稳定和高质量的畜产品供给,不利于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第三,动物防疫法为巩固公共卫生安全,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这一点在新冠肺炎疫情爆发期间,显得尤为重要。动物卫生安全是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内容,动物防疫法是事关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的重要法律。动物疫病与人的传染病密切相关,70%的动物疫病可以传染给人类,75%的人类新发传染病来源于动物。控制住动物疫病,必然会大幅提升公共卫生安全水平。本次修改法律尤其对这方面做出了规定。 动物防疫法修改的亮点,我觉得比较突出的是着力构建科学、合理、健全的动物防疫法律体系。一是两个“调整”。动物防疫的方针由原来“预防为主”调整为“预防为主,预防与控制、净化、消灭相结合”。在全面防控的基础上,推动动物疫病从有效控制并向逐步净化消灭转变。二是动物防疫责任由原来主要由政府兽医机构承担调整为构建责任明确、各负其责、各尽其能的防疫责任体系。第二个亮点,是补短板、堵漏洞、强弱项。原先缺失的制度要补上,比如新增病死动物的无害化处理和兽医管理两章内容,对动物疫病净化消灭规划和计划等作出了规定。原先不完善的制度进一步完善,比如人畜共患病防控、野生动物检疫、疫情监测预警、动物和动物产品卫生防疫安全追溯机制。原来薄弱的环节要加强,如加强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强化法律责任。这里特别介绍,本次修法强化保障公共卫生法律制度。在立法目的中增加了“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的内容;规定人畜共患病名录由农业农村、卫生健康、野生动物保护等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农业农村、卫生健康、野生动物保护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人畜共患病防治的协作机制;发生人畜共患病疫情时,三个部门之间应当及时相互通报;发生人畜共患病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监测,并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及时公布疫情,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狂犬病是动物和人的危害严重的人畜共患病,本次修法也专门作出了规定。此外法律责任中还规定了对造成人畜共患病传播、流行的依法从重给予处分、处罚。 问:动物防疫法修订中对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是如何规定的,请您介绍一下谢谢。 王功民: 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是影响动物防疫成效、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的一项重要因素,是动物防疫监管链条中的一个关键环节。2014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确立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总体思路和基本要求。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意见》要求,大力推进了体系建设,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是,当前部分地方在推进无害化处理工作过程中,仍然存在着责任意识不够到位、体系布局不够合理、保障措施不够完善、监管机制不够健全等情况,部分问题亟待在法律层面予以明确和解决。
本次修订将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纳入了动物防疫的定义,并新增一章专门予以规范,着力解决制度、机制和保障等核心问题。一是明确生产经营主体和运输主体的责任,并设定了禁止性的条款。二是明确了无害化处理管理部门及其职责分工。三是明确县乡两级政府对不同区域发现病死畜禽收集、处理和溯源职责,以及野外环境发现的病死野生动物的收集、处置规定。四是明确无害化处理场所规划的制定主体和无害化处理的运行机制。五是明确各级财政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提供补助,以及补助标准、办法的制定。上述法律规定将有助于进一步落实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的相关责任,加快我国病死动物无害化场所的建设,更好保障无害化处理体系和可持续运行。 问:动物防疫工作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密切相关。请问此次修改动物防疫法,在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方面做了哪些规定? 杨合庆: 谢谢你的提问,刚才全国人大农业农村委的王观芳同志已经就这个问题做了很多介绍,我想在这里再补充一些内容。就动物防疫法我想给大家说明的是,为什么说动物防疫法对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十分重要。我们通过立法完善动物防疫制度,加强动物防疫工作,一方面为了促进畜牧业发展,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充分的、高质量的、丰富多样的农产品。另一方面,更需要完善相关制度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在动物饲养、屠宰、加工、经营、运输等各个环节会产生一些危害,例如动物疫病病原微生物造成对生产经营者的从业人员、最终消费者的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同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这些病原微生物也可能传播到周边的环境中给公共卫生安全造成危害。所以这部法对于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是十分重要的。为了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依法防控疫情、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体系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2020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通过了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立法修法工作计划,修改动物防疫法就是这个计划确定的一项重要的立法项目。此次修法,对贯彻以人民为中心思想,将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作为这部法律的出发点和着力点,完善了各方面制度。我在这里再归纳补充归纳一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完善动物防疫的体制机制,明确有关单位和个人动物防疫责任。同时明确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为提升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的能力提供保障。第二,健全完善动物养殖、生产、加工,到经营运输各环节的疫病防治的制度体系,为防控疫病提供法律依据。第三,有针对性地加强对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防控制度的完善,包括这方面法律制度的完善,补齐了法律制度短板和弱项。我相信通过这次法律制的修改,我们国家进一步完善动物防疫制度大大地提升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的水平。 问:目前我国大多数生产经营主体的养殖方式都比较落后,动物防疫法修订如何保障基层动物防疫体系薄弱这个短板,请您介绍一下有哪些举措。 王功民: 我国肉类和禽蛋产量稳居世界第一,奶类产量世界第五。其中,生猪常年饲养量(存栏+出栏)超过10亿头,占全世界的一半,肉羊和家禽饲养量均占全世界的三分之一,饲养量非常大。近年来,我国持续推进畜禽养殖的健康发展,但生产经营的主体分散,养殖方式落后的局面尚未得到根本改变。比如,2019年全国年出栏500头以上生猪规模化率为53%。从事生猪饲养的养殖场户在全国约有2200万家,但是规模场户不到18万家,占比不足1%。这也就意味着,全国超过99%的生猪养殖户年出栏占比还不到一半。面对如此庞大的饲养规模和生产经营主体,以及相对落后的养殖方式,做好动物防疫工作责任非常重大,任务十分艰巨,必须要建立一支强有力的动物防疫队伍。 2005年国家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后,我国动物防疫的机构设置大体维持了行政管理、监督执法和技术支撑的“三驾马车”的构架,动物防疫的各项制度措施能够基本落实。但近年来,重大动物疫情的形势总体平稳,县乡公共管理机构调整,加之一些地方对动物防疫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基层动物防疫机构队伍和防疫体系受到了较大的影响,弱化趋势明显。尤其是非洲猪瘟疫情传入我国之后,动物防疫体系不健全、工作机制不畅、业务能力不强、条件保障不足等短板弱项更加进一步暴露,已经成为动物防疫工作中的突出短板和问题,与我国庞大的畜禽饲养规模和动物防疫需求相比严重不相匹配。本次修订针对当前动物防疫体系存在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在法律层面上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为稳定动物防疫机构队伍,加强体系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是维护动物防疫机构框架。按照中央改革的要求,规范设定行业管理与监管执法主体,明确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法定责任,充实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在技术支撑、指导等方面的职责。 二是稳定动物防疫机构队伍。在总则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基层机构队伍,加强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在保障措施中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配备与检疫工作相适应的官方兽医,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向乡镇或特定区域派驻机构人员。 三是加强动物防疫条件保障。在经费保障方面,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对动物防疫及其监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对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净化、消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给予补偿。在条件保障方面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检疫工作条件“。 四是提升基层防疫人员的待遇。除了表彰奖励外,规定动物防疫人员依法享有保险、补助或抚恤、医疗卫生津贴等待遇。地方人民政府应保障基层防疫人员合理劳务报酬。 五是创新防疫工作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动物防疫工作,支持相关主体开展动物防疫和疫病诊疗活动,提供防疫服务,充实基层动物防疫力量,提升动物防疫活力和水平。 问:关于动物防疫法,野生动物是许多人畜共患病的潜在源头和传播节点,法律如何统筹考虑家畜家禽和野生动物的防疫,如何加强与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衔接? 王观芳: 你提到的这个问题很重要。防治野生动物源头和传播节点的人畜共患病,是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的重要方面。本次修法加强野生动物检疫,着力防止野生动物、家畜家禽和人类之间的传染病传播,主要有:一是利用野生动物应当先检疫。明确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形,需要非食用性利用的野生动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检疫合格的,方可利用。人工捕获的野生动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疫,检疫合格的,方可饲养、经营和运输。二是完善检疫规程。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野生动物检疫规程缺失的问题,明确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野生动物检疫办法,补上防止野生动物疫病传播的短板。三是加强监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体系和工作机制,根据需要合理布局监测站点;野生动物保护、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野生动物疫源疫病进行监测、预测、预报,并定期互通情况,紧急情况要及时通报。四是染疫野生动物的处置。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发现野生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处置;野外环境发现的死亡野生动物,由所在地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收集、处理。五是建立联防联控机制。从前面关于防控人畜共患病、以及刚才关于规范野生动物检疫的介绍中可以看出,本法注重建立部门间协作机制,动物防疫的很多工作需要多部门参加,尤其是本次修法增加了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参加,有利于统筹做好野生动物、家畜家禽和人的疫病防控工作。 在这里要说的一点是,人类对自然的认识还很有限,自然界的病毒以及可能带来人畜共患病的情况还有很多未知领域。防范野生动物源头的人畜共患病,除了法律要作出规定、政府要尽到职责、科学家要作出努力外,更重要的是人们要树立爱护自然、敬畏自然的意识,管控好自身的行为,主动抵制滥食野生动物,避免与野生动物过度亲密接触,自觉遵守疫病防控和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法规,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问:修改后动物防疫法对犬猫等宠物的防疫工作做了哪些规定? 杨合庆: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饲养宠物的人越来越多,同时,犬只伤人、传播狂犬病的事情时有发生,有时候甚至造成人的死亡,广大人民群众对这个问题十分关注。在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有许多意见都是关于加强养犬管理方面的。对这个问题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有关方面广泛征求意见,进行了反复研究。应当看到,我们国家不同地区之间,城市和农村之间情况有很大的不同。据我们初步统计,目前全国有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105个设区的市制定了养犬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有的地方还制定了不只一部,一共是137部,各地的养犬管理措施也不尽相同,有较大区别。 考虑到上述情况,同时也考虑到养犬问题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是老百姓身边事,自己的事。犬只管理职责主要在地方人民政府,同时还需要人民群众和群众性自治组织、社区、社会组织各方面共同参与。对这个问题由地方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和措施更为合适。因此,修订后的动物防疫法从防止传播狂犬病等疫病出发,就定期接种狂犬病疫苗,加强犬只登记,加强流浪犬猫管理等重要环节,在法律上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同时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饲养犬只防疫管理的具体办法。当然作为地方立法的组成部分,设区的市级地方也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养犬管理的具体办法。总之,全社会对这个问题高度关注,我们认为养犬管理的事情需要全社会各方面共同努力,来把这个事情共同管好。 问:请问动物防疫法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王功民: 我来回答这个问题。其实记者同志在今天第一个问题中由人大农委的王观芳主任已经做了回答,我针对您说的再简要做一个回答。动物防疫法修改的主要内容和亮点概括起来有八个方面。 一是完善动物防疫方针。根据动物防疫自身规律,借鉴国际先进做法,在监测预防为主的基础上加入净化、消灭的方针。在动物防疫中增加了诊疗、净化、消灭和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等内容,补全了动物防疫监管链条。二是完善防疫责任体系。明确生产经营主体承担动物防疫相关责任,强化管理部门监管责任和地方政府属地化管理责任,理顺相关部门在野生动物、实验动物和进出境动物及动物产品防疫监管职责,加强部门间协作配合。三是完善防疫制度体系。着眼于动物防疫全程管理,调整并加强了风险评估、强制免疫、监测预警、区域化管理、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动物检疫等制度,新增了动物疫病净化消灭、分区防控、运输主体及车辆备案、指定通道以及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等制度规定,对生产经营各环节动物防疫活动监管实现了全覆盖。四是完善公共卫生保障。建立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合作机制,增加了饲养犬只防疫管理的规定,进一步强化狂犬病、高致病性禽流感等人畜共患病的防治工作。明确了野生动物疫病监测职责,加强野生动物检疫监管工作,授权国务院相关部门制定野生动物检疫办法。 五是完善兽医管理制度。专门设立官方兽医任命制度,规范海关官方兽医管理,调整执业兽医报考规定,鼓励乡村兽医向执业兽医转变,明确行业协会的职责。六是完善防疫体系建设。调整完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法定职能,落实动物防疫制度规定。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稳定、加强动物防疫队伍和体系建设,配备与检疫工作相匹配的官方兽医,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动物防疫工作。七是完善防疫保障措施。加强动物防疫财政保障力度,明确对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要给予补偿。增加防疫人员保险、补助或抚恤、医疗卫生津贴等规定,保障村级防疫员合理劳务报酬。八是完善法律责任设定。根据法律制度的调整和设定情况,对义务性、禁止性的条款均设定了相应罚则。从严设定处罚标准,增加行业禁入等处罚措施。以上进一步回答了您提出的问题。 问:修改后的动物防疫法在加强集贸市场和畜禽活体交易方面做了哪些针对性的规定?对一些参观“活禽宰杀”现象有没有规范? 杨合庆: 集贸市场作为动物和动物产品交易的场所,通常人流量比较大,环境比较复杂。对动物集贸市场防疫管理与动物集中养殖、屠宰、加工等场所要求不可能完全一致。因此动物防疫法规定,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增加规定,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集贸市场动物防疫条件的具体办法。另外,在日常生活中,在集贸市场进行的畜禽交易有一些是活体交易,包括现场宰杀,这种交易方式与集中的屠宰加工以后再交易动物产品相比较,相关的人员和消费者没有条件来采取严格的防护隔离消毒等措施,所以更容易导致疫病,特别是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传播。近年来,有关方面和许多的社会公众对于减少或者在城市人口密集区域禁止畜禽活体交易的呼吁日益增多,为此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有关方面进行了认真研究,在修订后的动物防疫法中增加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决定在城市特定区域禁止畜禽的活体交易。这些规定有利于减少畜禽传播疫病风险,使人民群众养成科学的饮食和消费习惯,保障公共卫生安全。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