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成立第三届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通知农办牧〔2019〕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中国农业科学院,全国畜牧总站、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各有关单位: 第二届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自成立以来,在推动动物卫生风险评估水平和风险管理能力提升,支持动物疫病防控,保障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与国际贸易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风险评估工作,经研究,我部决定成立第三届委员会,并按程序确定了新的委员会章程及委员会委员名单,现予以公布。 附件:1.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章程 2.第三届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委员 名单 3.第三届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执行委员名单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19年12月12日 附件1
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工作,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委员会在农业农村部领导下依法开展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为国家动物卫生风险管理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 第三条 委员会由农业农村部负责组建和管理。 第四条 委员会坚持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法开展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4—5名,委员和执行委员若干名。 第六条 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农业农村部主管副部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农业农村部总畜牧师、国家首席兽医师,畜牧兽医局和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第七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执行委员均由农业农村部聘任。 第八条 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审议修订委员会章程,审查委员会工作报告; (二)审议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工作计划,提出动物卫生风险评估原则、政策、措施、建议; (三)审定动物卫生风险评估准则、指南等规范性技术文件; (四)承担重大动物疫病、外来动物疫病和新发动物疫病等动物卫生状况风险评估; (五)承担进境动物及动物产品动物卫生风险评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评估,兽医体系效能评估以及动物产品卫生安全风险评估等工作; (六)开展职能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学术交流与国际合作工作,研究有关国际组织相关标准、准则,并提出政策建议; (七)负责职能相关领域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工作; (八)完成农业农村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该中心为办公室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工作人员。 办公室设主任1名,副主任2—3名。 第十条 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承担委员会日常工作,管理委员会工作经费; (二)组织实施委员会的有关决定; (三)筹备各类会议; (四)协调组织委员及专家完成评估任务; (五)负责管理委员会印章和委员会办公室印章; (六)承担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委 员 第十一条 委员会委员应由兽医、畜牧(含水产)、食品、医疗卫生和生物安全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十二条 委员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素质,工作作风严谨、客观、公正; (二)在动物卫生管理及学术研究等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地位和业务水平,了解和掌握动物卫生风险评估及相关学科的发展前沿和趋势,在动物卫生风险评估方面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管理、实践经验; (三)热心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事业,能积极参加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四)能够履行委员的权利和义务,承担相应的职责和任务,完成委员会安排的工作; (五)年龄不超过60周岁(院士除外),身体健康; (六)所在单位同意其参加委员会相关活动。 第十三条 委员的权利义务 (一)对国家动物卫生风险评估工作政策、计划,以及对委员会形成的各项决定,有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二)可自愿退出委员会; (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四)按时参加委员会组织的会议及活动,承担委员会交办的任务; (五)对有关涉密工作履行保密义务,由于泄密造成不良后果的,承担相关责任; (六)除委员会许可和委托工作外,不得以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名义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执行委员 遴选部分中青年委员作为执行委员。在全体委员会议休会期间,执行日常具体工作任务,通过召开执行委员会议,研究与审议有关风险评估具体事项。 遴选应综合考虑年龄、专业结构、学术背景和工作经历,并兼顾部门和地区代表性;能够积极参加执行委员会议。 第十五条 委员每届任期五年。委员本人聘期内要求退出委员会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经本人申请,经委员会办公室报主任委员批准,由农业农村部解聘。 第十六条 对不能履行工作职责、不能遵守本章程或因工作变动及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委员的,经委员会办公室报主任委员批准,由农业农村部解聘。 第十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由委员会办公室提名,经主任委员批准,可以增补或调整执行委员。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八条 每届委员会召开1—2次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召开。全体会议应有全体委员半数(含)以上出席。 全体会议负责研讨决定动物卫生风险评估方面的有关重大事项,包括审议修订委员会章程及工作报告,制订与审议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工作计划,审定动物卫生风险评估准则、指南等规范性技术文件等。全体会议形成的重大事项结论、报告和意见由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农业农村部批准。 第十九条 执行委员会议负责审议动物卫生风险评估报告,包括进境动物及动物产品动物卫生风险评估报告、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和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评估报告;研究有关问题,提出解决意见和建议。执行委员会议可由副主任委员或办公室主任主持召开。必要时,可邀请非执行委员或相关专家参加。 第二十条 全体委员会议或执行委员会议对有关事项进行表决时,应有委员或执行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含)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会议方式可采用网络会议、电子邮件或信函等方式召开。对有关事项进行表决时,应有征求意见人数的三分之二(含)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工作任务协助组建评估专家组,承担相关评估工作。从相关执行委员名单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估专家组,必要时也可由其他委员或聘请相关专家参加。评估专家组专家实行回避制。评估专家组形成的评估结果、报告和意见经执行委员会议审议后,以委员会办公室的名义报送农业农村部。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工作经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组织召开委员会相关会议; (二)委员会办公室日常运转; (三)参与国内外学术及技术交流; (四)与履行职责相关的其他费用。 委员会办公室所在单位应加强对工作经费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财务规定管理和使用经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英文名称:China Committee for Animal Health Risk Analysis。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委员会全体会议或执行委员会议审议通过,报农业农村部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2
第三届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委员名单
(共77名)
附件3 第三届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执行委员名单 (共27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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