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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调整高致病性禽流感疫苗种毒的通知 农办医(2015)51号

时间:2015-12-17 09:58来源:中国兽药信息网 作者:admin 点击:

农业部办公厅文件  

农办医(2015)51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调整高致病性禽流感疫苗种毒的通知  

  为提高疫苗与流行毒株的匹配性,更好地防控禽流感,经研究,我部决定调整高致病性禽流感疫苗生产种毒。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疫苗品种。调整后,疫苗为重组禽流感病毒H5亚型二价灭活疫苗(Re-6株+Re-8株)和重组禽流感病毒H5亚型三价灭活疫苗(Re-6株+Re-7株+Re-8株),用于预防H5亚型禽流感病毒引起的禽流感。

  二、种毒发放和备案。2015年12月18日前,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组织完成Re-8株种毒发放工作,并将5支Re-8株种毒送国家微生物菌毒种保藏中心备案,同时提供种毒鉴定报告。国家微生物菌毒种保藏中心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保藏工作。

  三、疫苗的生产和检验。高致病性禽流感疫苗生产企业领取种毒后,要按照兽药管理有关规定及我部发布的产品生产检验规程、质量标准组织生产和检验活动,并向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送3批重组禽流感病毒H5亚型三价灭活疫苗(Re-6株+Re-7株+Re-8株)样品进行效力检验。企业自检和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的检验同步进行。经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批签发。

  四、疫苗停产和使用。自2016年1月1日起,除生产专供出口产品外,各疫苗生产企业停止生产重组禽流感病毒H5亚型二价灭活疫苗(Re-6株+Re-7株)和重组禽流感病毒灭活疫苗(H5N1亚型,Re-6株),之前生产的产品,可在产品有效期内继续销售使用。

  五、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各生产企业尽快按照《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申报兽药产品批准文号。

  

 

农业部办公厅

  2015年12月10日

 
 

  附件:



http://www.ivdc.org.cn/tz/201512/t20151216_44872.htm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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