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 农办医函〔2015〕47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兽用生物制品经营有关问题的函
《关于对南京天邦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在济南销售兽用疫苗处理的请示》(鲁牧药字〔2015〕20号)收悉。经研究,依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函复如下。 一、兽药生产企业以自己的名义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不需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 二、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销售自己生产的非国家强制免疫用兽用生物制品,可以直接销售给使用者,也可以委托经销商销售。受委托的经销商应当依法办理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
三、受委托的经销商,只能将所代理的非国家强制免疫用兽用生物制品销售给使用者,不得销售给其他兽药经营企业。 农业部办公厅
2015年8月17日 http://www.ivdc.org.cn/tz/201509/t20150906_44570.htm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