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 中监所函〔2015〕335号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关于组织开展 兽用中药显微鉴别检测能力比对测试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兽药监察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兽药监察所: 为加强兽药检测机构能力建设,提升兽药检测技术水平,确保兽药检验质量,我所将于2015年8-9月组织开展全国省级兽药监察所实验室间中药显微鉴别检测能力比对测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比对项目 清瘟败毒散的显微鉴别。 二、方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二〇一〇年版二部。 三、比对样品 由我所化学药品检测室负责提供。 四、结果判定标准 测试结果判定标准根据以下两方面综合判定。任一项不合格者均判为不合格。 (一)药味鉴别情况 正确鉴别出样品中各味药材者判为合格,鉴别错误者判为不合格。 (二)原始记录情况 显微图谱与测试结果不对应者,或显微图谱所显示特征与标示名称不符者判为不合格。 五、进度安排 (一)报名。参加能力比对的单位请填写《兽用中药显微鉴别检测能力比对测试报名表》(附件1),加盖公章后于7月31日前传真至我所。 (二)样品的寄发。2015年8月24-28日由我所统一寄发。 (三)样品状态确认。参加能力比对的单位在收到样品后,应立即确认样品状态,填写被测样品接收状态确认表(附件2)并传真至我所。确认完成后,我所开始检验计时。 (四)检测。各单位须在确认样品状态完好后48小时内按照作业指导书(附件3)的要求完成检测,并按规定格式(附件4)填报检测结果。检测结果报告单加盖单位公章后传真至我所,随后将检测结果原件和原始检验记录(包括显微图谱)复印件一并寄送我所。 (五)结果分析。我所将在3周内完成检测结果汇总和统计分析,并向各参加单位反馈结果。 (六)其他。能力比对工作中如有其他问题或建议,请及时与我所联系。 六、联系方式 联 系 人:杨秀玉、范强 电话:010-62103648、010-62103651 传真:010-62103651 通讯地址:北京海淀中关村南大街8号 邮编:100081 附件: 1.兽用中药显微鉴别检测能力比对测试报名表 2.被测样品接收状态确认表 3.清瘟败毒散显微鉴别作业指导书 4.兽用中药显微鉴别检测能力比对测试结果报告单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 2015年7月14日 中监所函【2015】335号.docx http://www.ivdc.org.cn/tz/201507/t20150716_44394.htm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