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727号建议的答复
白永红、辛琰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强城市流浪猫狗管理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反对虐待动物,提倡动物福利,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要求。我国目前尚未制定统一的动物保护法,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生猪屠宰条例》和《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均对动物保护做出了相应规定,如《畜牧法》规定:畜禽养殖场应当为其饲养的畜禽提供适当的繁殖条件和生存、生长条件,应当建立养殖档案;《生猪屠宰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生猪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等。 我国是动物饲养和野生动物资源大国,从事动物生产、经营的行业较多。动物保护问题涉及经济社会发展、行业发展、民族习俗等多个社会领域,全面提高动物保护工作水平将是一项艰巨而长期的系统工作。做好我国动物保护工作,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一步,我部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动物保护相关法律制度进行认真研究,加强依法保护动物的舆论宣传,促进关爱动物、善待动物的观念成为社会共识。 感谢您对动物福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农业部 2015年6月9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农业部兽医局 010-59192875 附件: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SYJ/201506/t20150616_4704831.htm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