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列入附件1的非法兽药生产企业,要立案排查,捣毁造假窝点和经销渠道。 二、对列入附件2和附件3的假兽药,要立即组织清缴销毁,并对兽药经营单位依法实施处罚。 三、对列入附件3的标称兽药生产企业,要迅速组织核查,发现附件3所列假兽药的,一律依法从重处罚。 附件:1.非法兽药生产企业名单 2.非法兽药生产企业生产的假兽药汇总表 3.合法兽药生产企业确认非该企业生产的假兽药汇总表 农业部 2013年8月1日 http://www.moa.gov.cn/zwllm/tzgg/gg/201308/t20130809_3553827.htm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