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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动物诊疗机构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3-05-17 10:32来源:农业部网站 作者: 点击:

为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和《农业部关于推进执业兽医制度建设工作的意见》(农医发〔201115号),规范动物诊疗活动和兽医从业行为,提升动物诊疗机构和执业兽医从业服务水平,经研究,我部决定近期在全国组织开展动物诊疗机构专项执法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和目标                

按照“点面结合、查找差距、督促整改、推动落实”的原则,对兽医主管部门推进执业兽医制度建设情况、城市宠物诊疗机构动物诊疗活动情况和执业兽医从业活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切实履行监管职责,进一步规范动物诊疗和执业兽医从业行为,推动执业兽医制度建设。

二、专项检查主要内容

(一)工作部署落实情况。主要检查:省级兽医主管部门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推进执业兽医制度建设工作的意见》(农医发〔201115号)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220号)情况,是否召开会议专题研究推进本省执业兽医制度建设,是否制定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的实施方案,是否组织开展摸底调查,是否组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加强日常监管,推进地方兽医协会建设等工作情况。

(二)实施行政许可情况。主要检查:动物诊疗许可发证机关和兽医执业注册机关是否向社会公开动物诊疗机构和兽医执业注册审批条件、办理程序,行政许可档案管理是否规范,是否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吊销、注销动物诊疗许可证情况。注册执业兽医师基本情况是否按规定录入全国兽医队伍管理信息系统。

(三)监管职责履行情况。主要检查: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是否组织全省开展动物诊疗机构和执业兽医从业执法检查。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是否建立健全日常监管制度,是否组织开展动物机构和从业人员专项执法检查,是否设立违法行为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示,举报受理的违法行为是否有记录、查处是否及时。

(四)动物诊疗活动情况。重点对省会及大中城市宠物诊疗机构开展执法检查。主要检查:是否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是否在《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执业范围内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注册执业兽医数量是否符合规定,是否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是否在动物诊疗机构显著位置公示《动物诊疗许可证》、收费标准、兽医师执业证书、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和监督电话。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和医疗废弃物是否按规定处理,诊疗废水是否经无害化处理。

(五)注册执业兽医从业情况。重点组织对省会及大中城市宠物诊疗机构从业人员开展执法检查。主要检查:动物诊疗机构从业人员是否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并经兽医执业注册或备案,变更诊疗机构是否重新办理注册或者备案。出具处方人员是为注册执业兽医师、是否使用规范格式的处方。是否按规定定期报告执业活动情况。是否有出让、出租、出借兽医师执业证书情况。是否按规定合理用药、是否使用假劣兽药和国家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

三、检查活动时间及步骤

检查活动分三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515~615)。各省兽医主管部门根据本通知要求动员部署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活动。结合2013年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和有关人员考核授予执业兽医师资格相关工作,开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宣传、讲解和告知工作,鼓励符合条件人员参加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和申请考核授予执业兽医师资格。

(二)自查整改阶段(615~715)。各省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专项检查主要内容开展自查自纠,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完善相关制度,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认真总结近年推进执业兽医制度建设、加强动物诊疗机构和执业兽医管理工作情况,分析当前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下一步工作意见和建议。工作总结和相关表格(见附件)请于715日前报我部兽医局。

(三)重点抽查阶段(715~815)。

农业部派出检查组对有关省份进行重点抽查。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省兽医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详细工作方案,扎实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活动。要进一步规范动物诊疗许可和兽医执业注册程序,严格动物诊疗机构和兽医执业注册行政审批。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强化日常监管工作,严厉打击动物诊疗活动和兽医从业中存在的各类违反行为。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地要充分利用媒体和本系统专业网站,对近年来查处的非法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无证行医等典型案例进行曝光,对动物诊疗许可证和兽医人员证书情况要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增强管理相对人的守法自觉性。

(三)充分发挥信息系统作用。各地要充分利用全国兽医队伍管理信息系统,进一步完善注册执业兽医师基本信息,确保全部注册执业兽医师信息完整登录到系统中。兽医主管部门要及时将动物诊疗行政许可、执业兽医注册等情况及时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通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通过全国兽医队伍管理信息系统核对兽医师执业证书情况、执业活动定期报告情况,并将注册执业兽医师的违法行为录入在诚信记录中。

(三)扎实推进行业协会建设。各省兽医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进地方兽医协会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不断提升兽医社会化服务水平。要健全完善执业兽医诚信从业承诺制度,推进落实执业兽医职业道德行为规范。要建立执业兽医黑名单制度,公布失信执业兽医和动物诊疗机构名单,促进行业自律。

联系人:农业部兽医局  卢旺

电话:010-5919169259191691(传真)

电子邮箱:syjyzc@agri.gov.cn

 

附件 1. 动物诊疗机构情况表

   2. 2012年《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情况表

3. 2012年兽医从业人员统计表

4. 2012年动物诊疗机构和执业兽医违法案件统计表

 

             农业部办公厅

               20135 

附件: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SYJ/201305/t20130516_3464122.htm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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